多选题 甲乙二人为兄弟,曾因其弟甲某与丙某打架一事而与丙某结怨甚深,一直伺机报复。一日,甲某出钱由乙某买回两把弹簧刀和两把斧头,以备日后之用。甲乙二人邀集丁某等5人到家中,共同谋划伤害丙某。乙某从甲某的房间中拿出一把“五四”式手枪、两把斧头、两把弹簧刀分发给众人;然后由乙某带领丁某等5人到丙某开的小饭店中,将其重伤致残,而甲某独自留在家中。则甲某的行为属于(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地位问题 [解析] 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本案中甲作为共同犯罪的主谋,起组织、策划的领导作用,虽不是实行犯却是主犯,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