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成立一年来,多次采用多列支出,少列、不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所得税款共计10万余元。经查,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缴纳所得税款80万元。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为什么?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税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以上可以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该公司偷税数额已占应交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所以构成了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