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举行婚礼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携女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途中因车祸三人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为5万元遗产归属发生纠纷。问:
   (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甲男与乙女虽然于1995年6月才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1993年2月时开始。因此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甲、乙、丙在车祸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丙死亡时间晚于甲、乙。因此甲乙的5万元财产首先由丙继承。在丙死亡后,5万元财产作为丙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5万元应由丙的外祖母即乙的母亲戊继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才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则甲男与乙女在1995年1月之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甲男子1993年5月继承的遗产5万元属于甲男与其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5万元财产中只有2.5万元属于甲男。丙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仍然有合法的继承权。在车祸发生后,该2.5万元按照上题所述进行遗产继承,由戊取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