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东明化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50万元建一个分厂,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30亩(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属于莲花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30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东明化工厂与莲花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莲花村向工厂出让土地3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5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合作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管理局。本案中由莲花村直接向化工厂出让土地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工厂用地30亩是不合法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享有土地审批权,最高权限为10亩以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莲花村的土地,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化工厂,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化工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化工厂依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