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证券公司任职,是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李某在工作中不能( )。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 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