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交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迟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以及对履行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甲公司没有履行及时通知的法定义务,对乙公司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