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涂××,女,57岁,不识字,家庭妇女。一年秋天,涂的女儿许××生小孩,徐到女儿家探望。一天上午,涂见女婿姚××从床底下取出一瓶药酒来喝,涂问姚这种药酒治什么病,姚说:“治腰杆痛很有效”,姚喝后将药酒瓶放回原处。过了两天,涂的亲戚唐××、吴××也来看望许××,涂与女儿热情招待。快吃中午饭时,唐××说:“我的脚痛,腰杆也痛。”涂听后说:“我的女婿泡有药酒,治腰杆痛很有效,我倒点给你们喝。”唐说:“要得,这好得很。”涂即到姚的房间,从床底摸出一个瓶子(此瓶同药酒瓶颜色一样,但大小有差异),以为是药酒(实为敌敌畏)倒入药碗内,约有一两,端给唐××。唐接过后与吴各喝一半,不久唐、吴即感恶心、呕吐、头昏、四肢无力,涂和许急喊在山上干活的姚××返回,姚一看瓶子说,此瓶装的是敌敌畏。立即到村医疗所请医生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问: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如何定罪判刑?(只答判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涂××的行为不是犯罪。(2)理由:从表面上看,唐、吴的死亡结果和涂错倒“药酒”给她们喝具有因果关系,具有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涂不知道药酒瓶和敌敌畏瓶放在一起,她拿“药酒”给唐、吴喝是为了给她们治病,主观上不存在毒害唐、吴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即涂对唐、吴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按照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也就是涂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属于刑法理论上意外事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