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分批装运

   案情
   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至7月份每月运100吨。
   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
   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由于该证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X此次将全套单据交由议付行C行议付。C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行索偿。
   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C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
   C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息。
【正确答案】分析
   此案涉及如何理解《UCP 600》第32条及《UCP 500》第30条c款。
   《UCP 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日期内分期支付及/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按期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本条阐述分期装运和分期支款的掌握问题。在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分期装运货物的时间,则受益人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信用证即失去效用。但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在按期装运时少装怎么办?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上,有人曾就此问题提出咨询,该委员会作出如下解释:委员会决定,除非当事人在信用证上另有说明,信用证对在指定的分期装运期限内只装了一部分的分期装运失效。而且,除非信用证允许分期装运中只装运一部分,否则不管信用证是否允许在各装运期中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对已装部分以后的分期装运均告失效。(见国际商会第470/278号出版物)该意见可解释为当分批装运的一部分在规定期装出,只要信用证未禁止分批装运,信用证对这一期中已装部分生效,而对这期中未能按期装运的剩余部分失效。对该期以后的各期也宣告失效。
   从表面上看,该案似乎是属于分批装运的一部分在规定期内装出,已装部分生效,而未装部分及以后各期失效。A行也正式以此为理由来拒绝C行的。
   但事实上,第二期装运不存在短装。根据《UCP 600》第30条c款: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否则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简单地说,此条规定允许散装货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由于该证装运的货物属散装货,故允许有5/%的伸缩,而97吨正是在5/%的范围内,所以第二批装运不能被看作分期装运,故A行的拒付不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