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要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却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违背了订立合同时负有的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从客观事实产生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依赖。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