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08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问答题 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此项投资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按现行政策,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0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自2009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届满开始加收,即应自2009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补确认为2008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应按规定抵扣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某公司2013年10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丙员工已经工作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272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 [问题] 对甲、乙、丙三名员工,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正确答案】(1)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甲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元小于79200元,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月工资收入小于3500元费用扣除额,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丙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272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200×12×3=79200(元)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127200-79200=48000(元) 月工资收入=48000÷12=4000(元)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2=18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