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2月25日签订了买卖一批电脑的合同,约定由2005年3月10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该批电脑,乙公司在3月30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同时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在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及其利息时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不久合同约定交款期限届至,乙公司却音信全无。甲公司马上派人赶到乙公司调查情况,发现乙公司的大门紧锁,其主要负责人都下落不明,经打听才知道其已经搬迁,具体地址不详。甲公司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与乙公司取得联系,亦未发现任何财产。遂于2005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对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
[解析] (1)《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丙公司承担的即属于一般保证。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由于保证合同并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因此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并没有超过此期间。故选A。
(2)关于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本来应当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因为乙公司搬迁而下落不明,且未留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丙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