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民主的基本内容及其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 司法民主的基本内容
司法民主是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司法权来源于人民, 公正地解决纠纷是司法机关存在理由, 以实现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司法民主的有效实施, 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民主的基本内容, 包括公民对法官选任的参与、 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参与及其制度化参与形式, 这些都体现了司法民主的要求。 制度体现: ① 以投票选举产生法官的合法性, 体现的是是直接的司法民主; 以政府或议会直接任命法官的合法性, 体现的是间接的司法民主, 因为政府和议会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的。 ② 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样地体现了公民对司法活动的参与。 ③ 此外, 西方国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 就是公民审判的具体制度体现, 也体现了民主原则。 ④ 公开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
(2)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一项根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 司法机关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 权限、 活动方式和程序等, 有法律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一经设立,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 司法机关的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 由国库直接拨付。
② 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按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 自主进行司法活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 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只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 也只能依据上诉程序进行变更。
③ 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审判, 只服从法律, 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从根本上说,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 因为只有法官独立, 才能确保法官的裁判过程或判决结果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
(3) 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① 司法独立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 司法是解决纠纷、 维持正义的最后一道力量, 司法独立是神圣的司法原则。 没有司法独立, 司法就会沦为政府或议会的附庸, 甚至是权力斗争的工具。
② 司法民主是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 司法独立本质上不是司法的价值追求, 而是实现民主和正义的必要手段。
③ 司法民主和司法独立相互促进、 融合发展。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缺一不可。 两者都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