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恰当。
事项(2)不恰当。如果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在组成部分层面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适当性。
事项(3)恰当。
事项(4)不恰当。如果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阅(也属于鉴证业务),应当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事项(5)恰当。
事项(6)不恰当。集团项目组既然已经决定亲自对该组成部分实施审计,就应该为该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并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