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丁、戊5人分别是某县粮管所所长、副所长、会计、出纳。他们商量后,采取虚列生产支出的方法擅自将用于冲减粮食亏损的50万元转入小金库。然后经所委会集体研究,分给所里40名职工每人8000元。此外,上列五被告人和所委会成员共10人,每人又分2000元;上列五被告每人再次分得4000元。五被告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考点]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分
[解析] 集体私分人人有份,属于单位行为,故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另五被告人和所委会成员共10人,每人又私下独分2000元或4000元,不是单位行为,属于共同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