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相关人员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有:______
  • A.公司的发起人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
  • B.公司的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C.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义务
  • D.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与发起人对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知,AB项中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原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4〕2号)删除了《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在D项情形下,第三人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D项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