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周鹏飞干2008年开了一家网吧,共拥有电脑20台,并雇用张景为网吧管理员。由于网吧地点偏僻,到2010年,网吧就已经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周鹏飞见此情况,决定把电脑都处理掉,然后关门大吉,于是开始四处寻觅买主。但是由于电脑本来就是二手买来的,比较破旧,要再次转手非常困难,一直没能卖出去。周鹏飞打起了老实巴交的张景的主意,要求张景买下其中10台电脑,张景不同意,于是周鹏飞声称自己和黑道关系很铁,如果张景不识相就要放他的血。过后几天,周鹏飞伙同几个朋友到张景家喝酒打牌,喧闹了一宿。张景迫于无奈,答应买下周鹏飞的10台电脑,但由于没有足够现金,就打了一张欠条:“今搬走周鹏飞电脑10台,价值1.5万元,货款15天内付清。”第二天,周鹏飞派人将电脑送到张景家。15天后,张景仍然无力支付。周鹏飞多次索要无果,将张景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景支付货款1.5万元。张景反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问:(1)周鹏飞和张景的买卖旧电脑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该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在认定胁迫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行为人有胁迫故意;②行为人实施了胁迫行为;③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一直进行干预,具有违法性;④须表意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⑤须表意人受胁迫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景是因受到周鹏飞的胁迫才打欠条的。首先,周鹏飞有胁迫的故意和胁迫的行为,且其要“放张景的血”显然是违法行为。周鹏飞伙同朋友到张景家闹事,就是要使张景产生恐惧;其次,张景在周鹏飞的一系列行为威胁之下产生了恐惧,意识到如不满足周鹏飞要求,很可能会被伤害,张景基于上述恐惧心理写下了欠条。周鹏飞的行为构成胁迫,因此该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张景享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2)人民法院应支持张景撤销该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张景应将电脑返还周鹏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