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以下四个主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______
  • A.张三是银泰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其以化名朱某在另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开户登记,进行个人股票买卖活动
  • 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四参与了兴隆公司发行股票的会计审计工作,认为该公司的股票有利可图,遂以自己的名义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入1万股
  • C.上市公司董事王五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的第5个月卖出,但其所得收益全部交给公司
  • D.赵六意外闯入青龙上市公司的内部网站,知道该公司近期将进行重大的增资计划,赵六并不是该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未将这个情况告诉任何人,自己也没有买卖该公司任何股票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是证券机构人员的持股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限制义务、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的相关内容。《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选项A中张三的行为是以化名从事股票买卖的行为,是违法的。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证券机构从业人员的限制义务。所以,B选项中李四的行为是违法的。 《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这是《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限制性规定,选项C中董事王五虽然将其所得收益交给了公司,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公司高管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是强制性规定,其所得收益必须交纳给公司则是在其违反规定后的必然结果,所以王五的行为仍然是违反《证券法》的行为。 《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选项D中赵六并不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只是“非法获取信息的人”,但由于赵六并没有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所以其行为没有违反《证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