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一事不再罚
B项所理解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C项判断行政决定合法的理由不充分,不能只是以“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作为合法与否的根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D项所称“持续”状态不是法定理由,所以,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