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____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故A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汪、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潘、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C、D正确,B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