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69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试回答:
问答题   本条涉及的制度?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本条规定的是再代理制度。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问答题   本制度的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再代理的特征:①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再代理人,代理人对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③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问答题   本制度的适用的法律规则?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再代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①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②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代理人仅就再代理人的选任以及对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