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32岁,某市公安局刑警队副支队长;周某,女,30岁;某服装厂职工,系张某之妻;孙某,女,24岁,某企业职工。
   1998年11月,孙某之夫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后,孙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某,求张某帮忙将其夫放出来,许诺一定给予重谢。张某说:“有罪无罪不是公安说了算的,必须是检察院、法院来决定的,你给我再多的钱,这件事也没有办法帮忙,这是犯罪的事情,会坐牢的。”当天晚上,张某将此事告诉妻子周某,周大骂张是“笨蛋”、“送上门的钱都不会捡”等,并说:“你害怕什么,找你舅舅说一声不就解决了吗(张某的舅舅系该市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你拿钱有谁能知道?人又不是你放的,担什么风险?”张某仍然说:“这是要坐牢的。”周某大骂:“嫁给你这个穷光蛋,恐怕我俩的日子长不了。”第二天,周某直接去找孙某说:“你找我家人办的事,是要花钱的。”孙某表示愿意花钱,并问需要多少才行。周某说:“不能少于 5万元。”孙某当即答应当天晚上将钱送到张家。周某随后到检察院找张的舅舅,谎称王某是自己好朋友的丈夫,请其帮忙放人,被婉言拒绝。当天晚上,孙某将5万元现金送到张家交给周某后离去。随后,周对张说:“钱我已经收下了,事情你办不办?”张某表示试一试。
   在之后的一周里,孙某数次找张某要人,张某见孙某颇有姿色便谎称已经对检察院说了,但同时表示自己对钱没有兴趣。孙某见张某意在自己,张某又有权势,便提出愿意陪张某以换取放人,张某答应后,二人在宾馆住宿多次发生性关系。数日后,张的舅舅打电话给张某说起周某来找自己说情一事,张则回答说:“妇人之事,与我无关,根本不用理她。”一个月后,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孙某便到公安局大闹并说:“张某得了人,拿了钱不放人。”遂案发。
   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共同)受贿罪逮捕张某,以(共同)受贿罪逮捕周某,以行贿罪逮捕孙某,并提起公诉。
   问:上列被告人是否犯有所指控的罪,请分析该案的性质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共同)受贿罪,因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周某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因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孙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因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受贿罪、行贿罪的认定。
   (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共同)受贿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3女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张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之所以同意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目的在于利用张某的权势以换取放人,张某也没有强迫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且也无职务便利可利用,在案件转移到检察院之后,是否可以放人属于检察院职务范围,张某作为刑警队副支队长,没有这方面的职权。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我国《刑法》第388条所说的斡旋受贿,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在本案中,张某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的便利条件是基于其与舅舅的亲戚关系,不属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且张某也没有利用这种亲戚关系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2)周某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周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要构成(共同)受贿罪,必须基于其大夫张某构成受贿罪,而张某没有构成受贿罪,所以,周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3)孙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孙某为了谋取放人的不正当利益,而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张某的亲属周某,对张某行贿,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应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