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清求
  •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先后与乙、丙和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签订三个买卖合同时,甲均未为交付,其与乙、丙、丁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故D选项错误。由于仅对丁完成了交付,因此,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丁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而乙和丙均无权要求甲交付玉器,故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