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将手机借给李四使用,李四却把手机送给了王五,张三要求王五返还手机,王五构成善意取得,不需要将手机返还。
本题考查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 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 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 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无处分权人李四把手机无偿送给了王五,不构成善意取得,王五 需要将手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