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 包括货币、 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 债务免除等, 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 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 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这是何种解释?
通常财物只包括货币和物品。 将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 这是一种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