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3月1日,王某出资15万元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自己经营管理。2009年10月10日,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所欠李某的债务。王某决定解散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10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张某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企业和王某的资产及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税款4000元,欠雇工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1万元,欠李某20万元;企业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王某在一家合伙企业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王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结合上述案例,请问: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如何清偿?如何满足李某的债权请求?
【正确答案】该个人独资企业现有财产共18万元(银行存款2万元加上实物折价16万元),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企业应该按如下顺序清偿;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2万元;其次,清偿所欠税款4000元;清偿上两项后还剩余15.6万元,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李某的债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剩余的债务应以王某的个人财产清偿。王某用可执行的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后,剩余的债务2.4万元,可用王某在乙合伙企业中的分红偿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