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刑法分则的条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规定有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这是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和基本形式,绝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另一种是没有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的条文,称为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样的条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是指刑法分则中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的基本结构,包括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2)①罪状的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罪状只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中,但并非每个刑法分则条文都有罪状。罪状的作用主要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②罪状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A.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这是因为,这类罪状都为人们所熟知,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一看罪状就知道是该种行为是哪一种犯罪。简单罪状的形式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所占比例较小。B.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类罪状如果不详细加以描述,有可能难以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必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说明。叙明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主要描述形式。C.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违反其他的法律、法规是构成某种犯罪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该犯罪也就不能成立。D.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条文中既有空白罪状形式,又有叙明罪状形式,便于正确认定这种犯罪。E.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引证罪状的条文本身并不描述犯罪的特征,而是引用其他条款已经描述过的某种犯罪的特征来认定该种犯罪。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刑法分则条款之间的不必要重复。
(3)①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罪名所体现出来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在概括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确定罪名的时候,一定要反映该种犯罪的本质特征,使人们从罪名上就能够了解该种犯罪的法律意义。
②罪名可以分为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为单独罪名的情况。在适用选择罪名时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同时实施的任何方式与对象的结合都只是一个单独的犯罪,即使同时针对多个对象实施了多种行为方式,也仍然只构成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4)①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即刑种)和刑罚幅度(即刑度)。
②法定性的种类。根据法定刑中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确定程度,可以把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罚幅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中极少数犯罪在其加重罪状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与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罚幅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基本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的好处是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轻重适当的刑罚,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统一和刑罚的个别化。
③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区别。法定刑与宣告刑不是一个概念。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如果说,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做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那么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做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定刑与宣告刑是刑罚的普遍性规定和具体运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