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由土地管理机关作为第三人主持, 通过友好协商、 互谅互让而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双方一致意见的活动。 行政调解本质上仍属调解范畴, 即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和履行为基础,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又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只能以争议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