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 甲的受伤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乙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甲的人身伤害乙不承担法律责任;甲的饭菜浪费,是由于乙的爽约而导致,二者确实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乙的爽约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请客吃饭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又叫做情谊行为,属于非法律事实,因此甲爽约的行为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因为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所调整的行为都是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范围,而好意施惠属于非民事法律事实。因此对于甲饭菜浪费所产生的损失,乙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