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需要因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只有发生了这四种情况,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本题目中,并不涉及到这四种情况,所以,没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题目中,不涉及到这几类合同,所以不能适用留置权。《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条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本题目中,两个债,一个是借彩电,一个是借手机,很显然它们的性质不同,不能法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一条是关于合意抵销的规定。但本题目中,双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更没有达成一致的抵销意见。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