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切的回避制度规定,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这种回避方式称为( )。
回避制度到清朝时已发展得十分完善,分为:(1)亲族回避。 凡有祖孙父好、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中任职,由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严,凡有五服以内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2)职务回避。 如户、刑两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机构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3)地区回避。 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地区任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