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通过的《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甲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128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当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D项正确,A、B、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