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
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适当。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经区公安局的调解,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解,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区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正确答案】汪某不服区公安局处罚的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应如何救济?若汪某提起诉讼,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是谁?汪某应在何日之前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若汪某提起诉讼,则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汪某提起诉讼,被告应是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汪某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