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广东省徐闻16岁少年邓某为救落水儿童而沉入水底,接警后赶来的该县五名巡警以不会游泳为借口在岸上旁观,最终救人少年因无人施救而溺水身亡。(武大2003年研) 试问: (1)警察的这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该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如是,则又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3)对这种不予施救的行为,哪些主体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 (4)邓某的近亲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警察的这种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予以拒绝等。警察在接到报警之后,有义务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五名巡警以不会游泳为借口在岸上围观,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3)对于这种不施救的行为,应由该县的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该县公安局应给予该五名巡警相应的行政处分。 (4)邓某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②执行职务的行为;③损害事实;④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邓某淹死的法律后果和五名巡警不施救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其近亲属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