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为借款向乙公司质押了其用于出租经营用的汽车50辆,并通知了承租人丙。后甲公司为提升服务质量,遂将该50辆汽车淘汰卖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 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50辆汽车交付给乙公司
  • 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
  • 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50辆汽车仍享有质权
  • 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50辆汽车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50辆汽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