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1月,年近七旬的张大妈在社区组织的“理财说明会”上,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年金保险”,该保险需每年缴交保险费1万元,缴费期为5年。张大妈缴交了第一期保险费1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公司规定该险种的投保年上限为60周岁,张大妈作为被保险人与此不符。于是,在该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大妈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已成年)的名字。 2009年4月,张大妈经请教朋友研读保单条款,方觉上当。投保时,营销员推荐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回本金。”分析保单条款才发现,所谓“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收回本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 上述事实已经依法查实。(中山大学2011年研) 问: (1)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是否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为什么? (2)假设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发生保单规定范围的保险事故)。按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签名不真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为什么? (3)假设张大妈直至2009年4月均没有出险。但在发觉上当后要求退保(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却主张保险合同已签超过2年,不能退保.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更改为张大妈女儿的名字),保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不需要征得其女儿的同意。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其子女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张大妈作为投保人,以自己的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不需要征得其女儿同意。 (2)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16条,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张大妈在2009年2月出险,自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3)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张大妈作为投保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