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沈某、赵某曾先后受上海“洁而佳”包装食品厂经理王某的聘请任该厂汽车驾驶员,后均因报酬等问题被该厂辞退,为此,两人均心存怨恨。一日,沈某打电话给赵某,约赵某携带白砂糖到其处,然后将糖倒入“洁而佳”厂一辆货车的发动机内进行报复,赵某表示同意。当日夜10时许,两人携带白砂糖从沈某家前往包装食品厂,由沈某打开包装食品厂平时使用的厢式货车车门,入内后打开发动机盖,赵某随即将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两人下车后又各扳断一根雨刷器。接着,赵某弯腰摸寻刹车油管,并向沈某索取钢丝钳,沈某问干什么?赵某说剪刹车油管,沈某便将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的钢丝钳递给赵某,赵某接过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两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第二日,经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机动车辆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损坏,能造成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宜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本案中,沈某、赵某主观上是为泄愤报复,故意实施破坏行为,对由此可能造成的行车事故听之任之;在认识上,沈某、赵某原来均系机动车驾驶员,对机动车的刹车油管被剪断足以造成车辆倾覆的后果是明知的,完全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特征;在客观上,沈某、赵某故意破坏他人平时使用的汽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的危险,进而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