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规定在第1款,是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升格,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模式。但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必要的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是一种法律拟制。A、B、D三项均为对《刑法》第238条的正确解释。C项由于第1款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一项基本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于第2款和第3款。因此,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