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该条规定分析:
问答题 该条规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其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一方无权处分了物,另一方才能善意取得此物,反之亦然。无权处分是原因,善意取得是结果。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交易,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即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是《合同法》第51条规定,合同的有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故两者有矛盾之处。
问答题 该条规定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即名义上或实际上的被代理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一种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至少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一)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从实质上仍属无权代理。若代理人有完全的明确的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应当直接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就不存在适用表见代理的必要。
(二)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在审判实践中,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例如盖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等)一般被认为属于上述的“客观状况”。
(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这就要求:(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作意思表示;(3)民事行为应当合法有效;(4)民事行为在表面上符合有权代理的要求。
(四)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极为重要的主观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完全善意的相对人;若相对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过失,基于民事交易须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法律不会也不应保护恶意或有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如上所述,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是因果关系,表见代理是这对因果关系的桥梁。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善意取得者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构成了表见代理。正是基于这种相信,善意取得人作出了受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