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前两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A项是正确的。显然,两者均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B项错误。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其诉讼行为必然对原被告发生效力。C项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是有上诉权的。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