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材料] 某承包商(乙方)于某年8月6日与某业主(甲方)签订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甲方于8月14日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开工日期为8月16日,双方商定与计划工期相比: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3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6—5所示,并在征得甲方代表的批准后,如期开工。
【正确答案】1.经图6—11计算结果可以确定计划工期为48天。A工序TF=0,B工序TF=3,C工序TF=4,D工序TF=6,E工序TF=10,F工序的TF=0,H工序TF=0。 [*] 关键线路为:M—A—F—H—I 2.事件一: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B处于非关键线路上,未超过其总时差,应进行费用补偿。因此,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工作A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二: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迟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三: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但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 甲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而由此增加的作业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 事件四: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3.由图6—12计算可得: [*] 在考虑甲方责任的情况下,由于A工作延误2天(关键工序),B工作延误2天未超过其总时差3天,E工作延误2天,未超过其总时差10天,H工作拖延1天(关键工序),故包含甲方责任的工期为51天。 同理在考虑甲、乙双方责任的情况下,除考虑甲方责任因素的情况以外,事件二中D工序作业时间增加1天未超过其时差6天,所以实际工期仍为51天。 所以该工程应补偿工期为51-48=3(天)。 4.在该工程中,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1)由事件一引起的经济补偿额:(6+8)×18=252(元) (2)由事件三引起的经济补偿额:14×30+15000=15420(元) (3)由事件四引起的经济补偿额:30×6+1000+18×4=125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额为:252+15420+1252=16924(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