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自然应当包括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之内。但原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监督作专门的规定,仅规定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来纠正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追究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专门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活动实行监督,完善了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三)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之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纠正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制约机制,但就完善立案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还需立法加以明确、细化,以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