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公司(登记地、营业地为中国)与 B 公司(登记地、营业地为南非开普敦)在中国上海签订了一份红酒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 B 公司提供南非当地产红酒,价格为 CIF 上海港$1200 / 箱,每箱 60 瓶/ 750ml。 合同约定,关于合同的各项争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 公司按合同约定委托银行开出以 B 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依 B 公司提交的提单、发票等单证向其支付了全部货款。 货物抵达上海港后,A 公司检验后发现,该批红酒并非南非当地产,而是 B 公司从第三国进口葡萄原浆冲兑而成。 A 公司遂以合同欺诈为由,向上海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给 A 公司造成的损害。
问题:
上海市某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海市某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得、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海市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因此上海市某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
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依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合同准据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