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公司资本的功能。
【正确答案】任何制度安排必有其预设的功能,制度的预设功能不同,法律规范之结构、内容和含义就将存在差异。在理论上,公司资本制度的预设功能可分为融资功能和信用功能,前者强调促成公司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后者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融资功能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固有功能,信用功能是法律附加给公司资本制度的特别功能。
   (1)公司资本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平衡。德国公司法理论提出了著名的“资本三原则”,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公司必须具有高于最低资本限额的资本,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应与公司实际财产状况相吻合,以应付随时出现的各种债务主张。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以及维护公司信用,公司必须确实保有公司之现实财产。可以说,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并维持公司偿付能力,进而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是“资本三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相似,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写入“资本三原则”,但却延续了源自德国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思想,并且,“资本三原则”已成为我国公司法学界的支配理论。唯在最近数年,公司法学界才开始反思“资本三原则”的地位。笔者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无疑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功能,但却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全部内容,甚至不应该成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过度强调公司资本制度的融资功能,可能影响公司信用并危及债权人利益;过度强调公司资本制度的信用功能,又可能影响公司融资,限制公司发展,最终损害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所以,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不尽相同,但大致上都是为了促进公司制度的发展,便于公司筹措资金,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各项制度的演变不外乎在各项目的中,尽可能求取最佳之平衡点。
   (2)信用功能: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
   公司资本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是我国公司法学界长期信奉的观点,认为公司资本的多少是判断公司信用高低的基本外在标志。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责任能力达到一定低限的基本保证。认为注册资本不仅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构造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概念,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信用制度与公司责任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造了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基础。进入21世纪以来,公司法学者站在鼓励投资、提高资本效率角度出发,建议公司法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采取折中授权资本制,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然而,即使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迈进了一步,但却始终没有改变学术界从注册资本角度观察公司资本现象的偏好,尤其是没有改变将公司资本规模与责任能力连接起来的观念。后来,随着学者的认识逐渐加深,学者在分析资本信用存在的缺陷中提出,资本信用的神话正在破灭,需要从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重新构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与其说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不如说是以公司的资产为基础。
   资产信用学说解决的核心是,在公司资本和公司资产之间,何者才是实现债权的保障。现代经济学认为,企业作为统一体所具有的价值,不是与特定主体的人格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而是某种客观存在,这是企业可以成为特殊担保权客体的根据,现代经济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与特定主体相分离,并具有可独立存在的价值,这是导致企业具有独立担保价值的动力。因此,资产信用学说更合理地反映了现代经济学理论。资产信用学说与“总资产=总负债+股东权益”的会计公式也能相吻合,甚至可将资产信用理解为是对“总资产=总负债+股东权益”的公司法翻译。在公司破产时,公司只能以全部资产偿还所欠债务,除非法院依照程序揭开公司面纱,公司股东通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资产信用学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运营需求,揭示了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功效范围。
   (3)公司资本制度的附属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当然包含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内容,然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其量只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附属功能,而非公司资本制度的固有或者首要功能。公司资本制度不能不顾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却无法独立承担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更无法替代合同法以及民事普通法的功能。债权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维护者,合同法以及民事普通法是债权人保护的基本法律,公司法仅就特定事项特别设置保护债权人的规则,无须重复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公司系由投资者主动创设的组织体,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追逐的终极目标。唯有顺应公司关系的发展规律,才能引导公司正确发挥其营利性。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必须依赖各项实体法的相互协作。必须指出,公司法以保护股东利益为优先价值,并不得损害或者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强使公司改变基本功能,将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重任委诸公司法,将加剧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矛盾,还将终结公司和公司法的使命。
   (4)公司资本的融资功能
   公司融资之英文是“corporate finance”,还可译为“公司理财”或者“企业金融”,它是关于公司运营过程中,如何筹集、运用资金,以提升企业价值的科学。公司融资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为本意,包含筹集和运用资金两方面,不同于习惯上所称的“筹资”。公司融资主要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前者通常以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等作为融资的表彰形式;后者主要以公司债券作为表彰形式,具有还本付息属性的其他权利凭证也可作为债权融资的表彰形式。对公司而言,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财务效果有较大差别。在股权融资中,公司和投资者是融资关系的双方,投资者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者授予股份(权)或者其他投资权利凭证。公司不负有偿还出资的义务,投资者也不得从公司抽回出资。因此,股权融资必将增加公司的净资产,并降低公司的负债率。在债权融资中,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偿还出资,必然导致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的增加。在融资实践中,公司还可能创设介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之间的特殊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股份以及设定信托等,是最为常见的中间型融资工具。究竟采取何种融资方式,由公司根据自身状况和法律规定酌定。在我国,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股份的发行、股权之优先认购权、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缴纳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自有股份、股份回购、盈余分配等,均是派生于股权融资的概念和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七章规定的“公司债券”,是债权融资的主要依据,公司还可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签发票据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公司与融资是公司发展的两翼,公司是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工具,融资是推动公司规模化扩张的手段。集中社会资金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器,无论国家出面集中资金,还是公司向社会筹集资金,最终将惠及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公司融资,将分散的社会资本转移到公司或者管理者手中,经由公司及管理层的有效运用,不仅将增加社会和公共财富,还将实现投资者盈利目标,进而成为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
   在我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思想,不仅曾弥漫于法学理论界,还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保护债权人利益是重要的公司法价值,但却不能随意和抽象援引“资本三原则”来定案,更不能否认公司资本制度具有的融资功效,从而导致公司秩序错位。如果公司法规范或其解释不能合理顾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将根本伤及公司或者股东利益,必然导致投资者远离公司制度。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改变了从前对“资本三原则”的僵化承继,表达了“鼓励投资”的现代公司法思想,缓和了从前严格、僵化的法律管束,在朝向更富弹性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