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可见,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合伙人当然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可能是有限合伙人或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维护交易安全,可以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