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6年)中,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请结合教育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谈谈你对此的认识。
【正确答案】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新的修订,结合教育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于这一举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1)不收学费、杂费的举措是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行为
   义务教育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亦称“普及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种教育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予以保证,对儿童既是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基本上由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所决定。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是一种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行为。
   (2)该举措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的来源渠道
   义务教育投资来源渠道,一般来说应该符合教育总投资来源,和教育总投资来源构成基本上一致。但是由于各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以及义务教育的特殊性,使得义务教育投资同教育总投资来源构成有一定的差别,而且义务教育投资本身也呈现出不同类型,即集权制国家投资来源型,分权制国家投资来源型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国家投资来源型。集权制国家义务教育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或中央政府。国家实行学费、杂费全免政策,体现了我国集权制倾向的国家投资来源制度。
   (3)该举措反映了义务教育投资的原则
   义务教育投资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义务教育投资经济制约性原则。一国义务教育投资总量多少,占多大比例,主要由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即综合国力决定。经济发展水平是义务教育投资的外部环境,是义务教育投资的基础。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综合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②义务教育投资学生免费性原则。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其中所谓的免费,就是免除义务教育投资中的个人投资部分。这部分投资是由其他主体负担,主要是国家负担。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6年)中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体现了这一原则。
   ③义务教育投资国家立法性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对投资主体进行法律规范,具体规定其在义务教育投资中应履行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从而使义务教育有可靠稳定的来源,减少了投资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同时,对义务教育投资分配和使用做出法律规范,保证义务教育投资分配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提高义务教育投资使用效率,使资金的利用趋向最优化。
   (4)该举措反映了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国家化原则
   所谓教育投资主体,是指教育活动所需资源的投入者。义务教育的特点决定了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国家化。投资主体国家化,是指在义务教育投资中,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成为最主要、最重要的投资者,在义务教育投资主体中居中心地位。义务教育投资的其他主体是对国家投资的补充,在义务教育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很小。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国家化的原则。
   (5)该举措反映了教育成本的分担和教育收益的共享
   ①教育成本指培养每名学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在学期间所消耗的直接和间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用公式表示为:教育成本=教育直接成本+教育间接成本。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免除义务教育的学杂费,是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者教育成本进行的分担,减轻了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济压力。
   ②教育经济效益是指教育领域内的劳动耗费同教育所得到的经济报酬在数量上的对比。通俗地说,是把社会向教育的投资和依赖这种投资所得到的国民收益,加以比较以后,以所得的国民收入去抵偿教育投资后还有余数,这个多余的数量就是教育投资经济效益。教育经济效益可以是宏观的,如整个社会教育投入与国民收入比较。教育的微观经济效益是指教育个人投资与教育个人收入之比。这种教育投资经济效益多用于观察受教育是否值得。国家对义务教育成本进行分担,提高了受教育者的经济收益,提高了受教育者对教育的经济预期。
   综上所述,“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以及“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些举措遵循了教育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反映了义务教育投资的来源渠道,反映了义务教育投资的原则,反映了教育成本的分担和教育收益的共享,因此是合理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