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46年1月17日。美国国务院将财政部的急电转至马歇尔(美国驻华大使街总统特使),将立即谈判商约作为美国给予中国货款的条件之一,同时还要考虑中国在下列问题上的态度……3.为外国在华公司创造与在其他商业国家相似的条件;4.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使外国公司进入各种实业领域;…… ——《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五卷 材料二 (1946年11月4日《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缔约双方有互派正式外交代表至对方政府之权利,并享受国际法原则所给予之权利、优例及豁免。缔约此方之国民,应允许进入缔约彼方之领土。允其居住、旅行、经商,国民、法人、法人团体应允许其从事官厅不禁止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允许为此租赁房屋或土地。所受优待,不得低于第三国的优待。……有取得、保有与处分地产及不动产之权利。动产之取得、保有、租赁、占有或处理,应享受不低于第三国国民、法人、团体之待遇。……缔约双方领土间应有通商航海之自由。 ——《中外旧约辞典》 材料三 因中美经济状况不同,所谓互惠实际上仍易成为片面之惠,故对若干问题,中国不能不采取若干保留之态度。然为鼓励美国对华投资以助我工业发展起见,势不能不予美国人民及奋司以必要保障。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日记》1946年11月4日 材料四 “我们觉得它几乎是一个新的不平等条约”,“中国当年的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是片面的。现在则是双方的,自然是平等的了。但事实上中国的国力太差……中国这样的大开门,是完全符合了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 ——《大公报》1946年11月6日 材料五 战前,美国对华商品输出仅占输出总额的2.5/%,战后扩大到20/%,增加了8倍……从抗战胜利到1948年,美国给国民政府的各项货款和物资“援助”共28笔,总额45亿多美元,占国民政府财政支出总领的50/%以上。 ——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 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当时美国政府、国民党政权、《大公报》所反映的中国知识界对于《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态度,并说明这三方为什么持如此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