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国家只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才有责任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依据当时有效的《金银管理条例》对张某进行拘留和逮捕并不违法,因此并不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BC两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93条的规定,应该书面通知做出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因此本案中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权力责令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的黄金,而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