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借用朋友乙的吉他数月。期间,甲因亟须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吉他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吉他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吉他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 B.因甲对吉他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善意取得 [解析] 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权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此处应由甲承担损失。选项AD正确,选项B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