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拥有与普通股东同等表决权。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 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即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拥有与普通股东同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