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侦查与起诉的关系,简称侦诉关系,有的又称为警检(侦检)关系。侦诉关系是一对重要的基本的刑事诉讼关系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构的优化和诉讼目的的实现,定位准确对于诉讼机制的协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都十分重视,从各国关于侦诉关系的规定来看,虽然对侦诉关系密切程度的具体要求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强调侦诉关系的紧密性是各国的共识。
在侦诉关系的具体模式上,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种。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侦诉合一的关系模式。所谓侦诉合一,并不是强调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在组织上的合二为一,而是指检察机关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权主体、形式上的侦查主体,而警察机关作为实质的侦查机关,仅是为帮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设的辅助机关,警察机关的任务就是协助检察机关侦查犯罪或受检察机关的指挥、命令侦查犯罪在侦查程序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是主导和中心。检察机关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和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其建立以下列观念为前提:一是基于国家追诉主义传统,认为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都是国家或政府的代表,因此两者具有同质性和同构性,存在着统一的基础;二是认为侦查权与控诉权在本质上具有同质性,侦查权是基于更好地行使控诉权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为控诉权服务的,侦查不过是控诉的准备阶段,因此,侦查权、控诉权应当合一。既然检察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当然也就应当行使侦查权,警察机关仅仅是一个辅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而设的二线机关。由此形成了侦诉合一的诉讼结构。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观念上并不将检察机关视为国家或政府之代表,而是将其视为民众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在观念上认为检察机关与作为政府代表的警察机关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不存在合一的基础。据此,在英美国家,侦查犯罪被认为是警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一般不直接行使侦查权,侦查权与控诉权相对独立,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也相对独立,由此形成了一种侦诉独立的关系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下,检察官也可以对警察的侦查起一定的影响作用,可以对其提供意见。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侦诉合一模式还是英美国家的侦诉分立模式,其实质都是一种以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的合一为基础的关系模式,这是因为控诉职能与侦查职能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天然的亲和性,在诉讼主义的前提下,侦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控诉作准备,失去控诉这一指导和方向,侦查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调整我国侦诉关系的指导性准则。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和关照下,我国目前形成了一种以侦诉分立制约为特征的侦诉关系模式,这一关系模式的构建依赖于两个理论支点:一是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分立,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两者是分工负责的关系,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实施,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不存在主从关系;二是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相互制约,即在侦诉分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双向制约,不仅检察机关有权制约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反向制约。
我国现行的侦诉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错位的关系,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现行的侦诉分立制约模式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严重的机制冲突即警检冲突,造成诉讼关系的不顺、侦查机制的不畅,削弱了控诉职能。我们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这种关系进行反思和重构。
【答案解析】